國務院法制辦關于《行政法規制定程序條例(草案)》、《規章制定程序條例(草案)》的說明
來源;北大法意網 發布時間:09/09/10
九屆全國人大第三次會議于2000年3月15日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以下簡稱立法法),并已于同年7月1日起施行。立法法對行政法規、規章制定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現行《行政法規制定程序暫行條例》(以下簡稱暫行條例)是國務院于1987年4月21日制定的,對規范行政法規的制定起了積極作用。但是,隨著形勢的發展,暫行條例的許多規定,一方面與立法法的精神不完全一致,另一方面也不符合WTO規則關于透明度的要求,需要加以修改、補充,制定《行政法規制定程序條例》。同時,立法法第七十四條規定,規章制定程序由國務院規定。改革開放以來,國務院各部門和有關地方人民政府根據本部門和本地方的具體情況和實際需要,制定了約30,000件規章,積累了不少成功經驗,摸索了一些規范規章制定程序、保證規章質量的做法。但是,在制定規章的實踐中至今也還存在不少問題,主要是:有些部門、地方不適當地從本部門、本地方的局部利益出發,考慮國家和人民的整體利益不夠,片面擴大、強化本部門、本地方的權力,有些規章甚至與法律、法規相抵觸,部門規章之間、部門規章與地方規章之間存在相互“打架”現象;各部門、各有關地方規章制定程序不統一,透明度不高,不符合WTO規則關于透明度的要求。因此,為了貫徹實施立法法,適應我國加入 WTO的需要,抓緊制定《規章制定程序條例》也是迫切需要的。
2000年4月,國務院法制辦按照立法法有關制定行政法規、規章的要求,著手研究、起草《行政法規制定程序條例》、《規章制定程序條例》,并在2000年5月召開的“貫徹實施立法法座談會”上,就起草中的有關問題聽取了一些部門和地方的初步意見。2000年9月,將《行政法規制定程序條例(征求意見稿)》、《規章制定程序條例(征求意見稿)》印發國務院各部門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與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征求意見,并專門聽取了13位法律專家的意見。根據各方面的意見,對兩個征求意見稿反復研究、修改,形成了《行政法規制定程序條例(草案)》、《規章制定程序條例(草案)》。各方面對兩個草案沒有不同意見。現就兩個草案中的幾個主要問題說明如下:
一、關于制定行政法規、規章應遵循的原則
為了保證行政法規、規章全面、準確地體現黨的路線和有關方針、政策,確保行政法規、規章的質量,兩個草案分別規定行政法規的起草、規章的制定,除應遵循立法法所確立的立法原則外,還應遵循以下幾條原則:
(一)體現改革精神,科學規范行政行為,促進政府職能向經濟調節、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轉變。
(二)符合精簡、統一、效能的原則,相同或者相近的職能應當規定由一個行政機關承擔,簡化行政管理手續。
(三)切實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在規定其應當履行的義務的同時,應當規定其相應的權利和保障權利實現的途徑。
(四)體現行政機關的職權與責任相統一的原則,在賦予有關行政機關必要的職權的同時,應當規定其行使職權的條件、程序和應承擔的責任。
二、關于行政法規、規章制定過程中的征求意見
在一些行政法規、規章起草、審查過程中,廣泛聽取意見不夠,特別是聽取基層群眾、基本群眾、相關部門和有關專家、學者的意見不夠,因此影響行政法規、規章的質量。針對這個問題,《行政法規制定程序條例(草案)》第十二條規定:“起草行政法規,應當深入調查研究,總結實踐經驗,廣泛聽取有關機關、組織和公民的意見。聽取意見可以采取召開座談會、論證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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