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內陸水域非機動漁船處以五十元至一百五十元罰款。
(二)內陸水域機動漁船和海洋非機動漁船和以一百元至五百元罰款。
(三)海洋機動漁船,按主機功率處罰:
主機功率(千瓦) 從輕處罰(元) 從重處罰(元)
不足14.7 200-3000 3000-10000
14.7-不足147.1 500-10000 10000-15000
147.1以上 1000-15000 15000-20000
(14.7千瓦=20馬力;147.1=200馬力)
許可證未經年審、未攜帶許可證、未按規定懸掛標志進行捕撈的,按本條前款規定處罰。
第九條 依照《漁業法》第三十一條和《實施細則》第三十二條規定,對有捕撈許可證的漁船違反許可證關于作業類型、場所、時限和漁具數量的規定進行捕撈的,沒收漁獲物和違法所得,可以并處罰款,情節嚴重的,并可以沒收漁具,吊銷捕撈許可證。罰款按以下標準執行:
(一)內陸水域非機動漁船處以二十五元至五十元罰款。
(二)內陸水域機動漁船和海洋非機動漁船處以五十元至一百元罰款。
(三)近海機動漁船處五十元至三千元罰款。
(四)外海漁船擅自進入近海捕撈的,從輕處罰的處三千元至一萬元罰款,從重處罰的處以一萬元至二萬元罰款。
第十條 依照《漁業法》第三十二條和《實施細則》第三十三第規定,對買賣、出租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以及涂改捕撈許可證的,沒收違法所得,吊銷捕撈許可證,可以并處罰款。罰款按以下標準執行:
(一)買賣、出租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捕撈許可證的,對違法雙方各處一百元至一千元罰款;
(二)涂改捕撈許可證的,處一百元至一千元罰款;
第十一條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規定,造成漁業污染事故的,按以下規定處以罰款:
(一)對造成污染事故的單位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二)對造成重大經濟損失的,按照直接損失的百分之三十計算罰款,但最高不得超過二十萬元。
第十二條 捕撈國家重點保護的漁業資源品種中未達到采捕標準的幼體超過規定比例的,沒收超比例部分幼體,并可處以三萬元以下罰款;從重處罰的,可以沒收漁獲物
第十三條 違反《實施細則》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規定的,擅自捕撈、收購有重要經濟價值的水生動物苗種、懷卵親體的,沒收其苗種或懷卵親體及違法所得,并可處以三萬元以下罰款。
第十四條 中外合資、合作經營漁業企業的漁船,違反《實施細則》第十六條的規定,未經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批準,擅自從事近海捕撈的,依照《實施細則》第三十六條的規定,沒收漁獲物和違法所得,并可處以三千元至五萬元的罰款。
第十五條 外國人、外國漁船違反《漁業法》第八條規定,擅自進入中華人民共和國管轄水域從事漁業生產或漁業資源調查活動的,依照《實施細則》第三十七條規定,令其離開或將其驅逐,并可處以罰款和沒收漁獲物、漁具。
第十六條 我國漁船違反我國締結、參加的國際漁業條約和違反公認的國際關系準則的,可處以罰款。
第十七條 違反《實施細則》第二十六條,在魚、蝦、貝、蟹幼苗的重點產區直接引水、用水的,未采取避開幼苗密集區、密集期或設置網柵等保護措施的,可處以一萬元以下罰款。
第十八條 依照《漁業法》第二十八條、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規定需處以罰款的,除按本規定罰款外,依照《實施細則》第三十四條的規定,對船長或者單位負責人可視情節另處一百元至五百元罰款。
第十九條 凡無船名號、無船舶證書,無船籍港而從事漁業活動的船舶,可對船主處以船價兩倍以下的罰款,并可予以沒收。凡未履行審批手續非法建造、改裝的漁船,一律予以沒收。
第二十條 按本規定進行的漁業行政處罰,在海上被處罰的當事人在未執行處罰以前,可扣留其捕撈許可證和漁具。
第二十一條 本規定由農業部負責解釋。
責任編輯:范世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