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法制辦今天在其官方網站將《對外勞務合作管理條例(征求意見稿)》全文公布,征求社會各界意見。征求意見稿從法人資格、注冊資本、管理人員資質、內部管理制度和商業信譽等方面,提高了對外勞務合作企業的市場準入門檻,并明確規定了對外勞務合作企業的9大責任。
據介紹,近年來,我國對外勞務合作中,存在著市場不夠規范、企業違法違規經營,特別是勞務人員合法權益得不到有效保障等問題,由此引發的境外勞務糾紛甚至群體性事件時有發生。鑒于《對外承包工程條例》對于工程項下派出勞務人員的管理已經作了明確規定,征求意見稿主要是解決對外勞務合作企業向境外雇主派出勞務人員的問題。中國公民個人到境外工作、就業,不屬于對外勞務合作的范疇。
征求意見稿規定,從事對外勞務合作的企業,注冊資本不低于600萬元人民幣,管理人員中至少5人具有人力資源管理經驗并取得國家頒發的相應資質證書,最近3年內沒有重大違約行為和重大違法記錄等。
征求意見稿明確對外勞務合作企業負有9大責任。包括:
確保所提供的境外用工信息真實、客觀;
與境外雇主訂立勞務合作合同后方可在境內招募勞務人員,勞務合作合同必須包括工作內容、勞動條件、職業危害防護、勞動報酬和生活條件等與保障勞務人員權益相關的條款;
未與勞務人員訂立勞動合同的,應當與勞務人員訂立服務合同。訂立服務合同前應當出示其勞務合作合同,明確、詳盡地解釋合同條款,并充分提示境外務工的風險;
應當保證勞務人員在出境前接受崗位技能以及安全防范知識、境外相關法律法規、風俗習慣等方面的培訓;
應當建立與勞務人員和境外雇主的溝通機制,及時了解勞務人員的訴求,發現境外雇主違反當地法律法規或者不履行合同約定的,應當及時要求境外雇主予以糾正;
向勞務人員收取服務費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不得要求勞務人員提供押金或者擔保;
應當為勞務人員購買境外人身意外傷害保險,并按照規定及時存繳備用金,以及制定境外勞務糾紛和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及時、妥善處理境外勞務糾紛和突發事件等。
有關單位和各界人士對《對外勞務合作管理條例(征求意見稿)》如有修改意見,可于2010年8月23日前,登錄“中國政府法制信息網”,網址:http://www.chinalaw.gov.cn,在網站首頁左側的《法規規章草案意見征集系統》,對征求意見稿提出意見。或通過信函郵寄至北京市1750信箱(郵政編碼:100017),并請在信封上注明“對外勞務合作管理條例征求意見”字樣。
責任編輯:王美榮